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户外运动家属慰问探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9331922018122700981)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外运动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或境内进行以户外运动为目的的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在境外连续住院日数超过七日或在境内连续住院日数超过十日,因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一)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二)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主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下列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下列原因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冲突,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等;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四)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五)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六)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一次交清,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1、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与探望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望人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5、探望人往返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登机牌原件;
6、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7、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释义
1、突发性疾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突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热(成人达到38.5摄氏度或以上,小儿达到39摄氏度或以上)、急性阑尾炎或剧烈呕吐或严重腹泻、休克或昏迷、高原反应、癫痫发作、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急性心肌梗塞或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急性尿潴留、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感染传染病、花粉症。2、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3、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