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户外运动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9331922018122700901)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外运动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或境内进行以户外运动为目的的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慰问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除另有约定外,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最高给付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主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下列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下列原因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冲突,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三)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日给付金额及最高给付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保险金额=日给付金额×最高给付天数。
第五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1、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开具的立案证明及注明绑架或非法拘禁天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1、绑架:指利用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保险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被保险人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拘禁、抢劫和拐卖妇女、儿童的,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绑架的定义。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保险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保险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
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保险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2、非法拘禁: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或以上,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以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4、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指未获得一国合法许可而进入并停留该国期间,或所获得的合法停留一国许可期限届满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